《药物生物技术》
一、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及其刑事立法需求
(一)应对风险社会需要刑法介入转基因生物技术规制
(二)我国现有其他制度应对之不足呼唤刑法介入转基因生物技术规制
二、转基因生物技术刑法规制的域外经验
(一)以对健康法益或生态法益为单一保护目标的刑法规制
(二)以对健康法益与生态法益进行全面保护为目标的刑法规制
(三)对域外转基因生物技术刑法规制的简要评价
三、我国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刑事立法缺陷及其矫正
(一)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刑法规制缺陷之分析
(二)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刑事立法规制的对策建议
文章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及其应用所潜藏的风险对法律介入规制该技术提出了挑战,而刑法介入则是题中之义。刑法介入转基因生物技术规制是风险社会中刑法的使命担当,也是弥补现有其他制度手段不足的必然选择。刑法介入转基因生物技术规制并不违背刑法谦抑。目前来看,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已经明确对转基因生物技术进行了规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人体基因科技方面的犯罪,但迄今依旧无专门针对非人体基因科技的犯罪。这已成为刑法在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方面的一个重大软肋。基于此,需要继续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增加有关非人体基因科技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应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食品技术带来的挑战。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刘长秋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论文DOI:10.19685/j.cnki.cn11-2922/n.2022.02.006
论文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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